【以案釋法】遛狗務必要牽繩,避免經濟賠償責任風險! |
2024年01月23日 09時43分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對于養(yǎng)寵物的家庭來說 閑暇時間喜歡帶著寵物出門遛一遛 而遛狗牽繩也日益成為了大家的共識 但也有個別“修狗”的主人 打著省事、狗狗溫順等原因 遛狗時不牽繩 不怕一萬就怕萬一 這不,沒牽繩的狗又闖禍了 01 案情簡介 小范是忻州市某小學的學生,一天晚上,在路過一路口人行道時被閆某飼養(yǎng)的柯基犬追逐撲倒并咬傷,致小范雙手手掌、手臂、大腿膝蓋等6處傷口。事發(fā)當晚,閆某妻兒陪同小范母女前往忻州市人民醫(yī)院急診科救治,次日,小范在閆某兒子陪同下,在忻府區(qū)疾控中心診治并注射狂犬疫苗1次,當日小范還在忻州市中心醫(yī)院進行診治,診斷結果為皮膚擦傷,閆某共支付了三處醫(yī)院的門診費1652.5元。事發(fā)后,小范受到驚嚇哭泣抽搐,一度精神恍惚。 幾天后,雙方到派出所就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卻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范遂向忻府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閆某向自己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因遭狗咬傷而產生的誤工費、陪護費、誤課費等各項費用,同時讓閆某支付其后續(xù)的治療費。 02 法院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閆某作為動物飼養(yǎng)(管理)人,未給自己的寵物犬在公安機關辦理養(yǎng)犬證,也未給出戶的狗拴上狗繩,閆某未盡到寵物犬的管理義務存在明顯過錯,從而導致小范受傷,二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據此,忻府區(qū)法院依法判決:閆某賠償小范各項損失共計12000余元。 一審判決后,閆某不服判決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自己不賠償小范損失。 庭審中,閆某辯稱當天是有別的小孩逗弄了他的狗因此狗才追人,但是小范否認且閆某也沒有證據予以證明。至于小范主張的護理費等各項費用,閆某表示小范沒有住院所以不存在護理費一說。法院結合小范是12歲小學生的實際情況,其受傷后,即便不需住院也必定需要家長照顧護理,故原審法院按照小范母親照顧護理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護理費是適當的,同時考慮到本次事件對12歲幼女的心理、性格產生的沖擊性與心理陰影的恢復周期較長,酌情確定的精神損失費也是適當的。關于小范提出的誤課費,原審法院結合其在庭審中提交的支付學習班的費用憑證和記錄予以確定并無不當。上訴人閆某的上訴請求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故忻州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03 法官提醒 遛狗牽繩是對自己負責任,也是對別人負責任。遛狗牽繩不僅能夠防止狗狗走丟或驚擾他人,更是對自家狗的保護。再友善的狗狗,遇到一些應激情況時也會失控,一條牽引繩還能夠有效防止狗狗誤食、車禍、走失等。狗狗本無錯,錯在養(yǎng)犬人不講文明、不依法牽狗繩。法官提醒,作為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要遵守各項管理規(guī)定,做好動物防護措施,外出時盡量避開高峰期、人員密集場所,從源頭上減少侵權行為發(fā)生;作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也要盡到監(jiān)護責任,引導教育孩子不要隨意挑逗、觸摸、擊打動物。請大家依法依規(guī)文明養(yǎng)犬,既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又避免承擔的法律后果和經濟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蔡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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