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1月11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徐明青等人涉黑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該案被告涉嫌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彈藥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等9項罪名,被告人共33名,其中6人涉嫌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明青自2013年起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逐漸有了惡名。為了達到擴大勢力、非法聚斂錢財?shù)哪康?,被告人徐明青糾集被告人張吉、張宇鵬等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明青為組織、領(lǐng)導者,被告人張吉、張宇鵬為骨干成員,被告人聶鑫、王鑫、張世鑫為積極參加者的較為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集團。
該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通過暴力討債、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在作案過程中,被告人徐明青組織糾集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并安排指揮人員統(tǒng)一分配作案工具,采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獲取非法利益,案發(fā)后,指使團伙成員作偽證,企圖保護其組織成員不受刑事追究。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犯有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非法持有彈藥、妨害作證、開設賭場等多項罪行,造成多名被害人重傷、輕傷,在原平市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明青犯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妨害作證罪、開設賭場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該組織骨干成員張吉、張宇鵬及積極參加者聶鑫、王鑫、張世鑫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4年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趙偉、齊鑫等27人根據(jù)所犯罪行分別判處6年到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物,依法追繳、沒收。(赫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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