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顧
1998年,案外人賀某向被告某銀行借款10萬元,原告白某用自己在村里的七間房屋辦理了抵押擔保手續(xù),并將土地證交付被告。原告當時用了該筆借款中的6萬元,借款到期后未能還本付息。2002年,原告白某與被告某銀行簽訂了“房地產抵債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白某將自己七間房屋中的三間過戶給被告用于歸還欠款,同時被告將抵押的另外四間房屋的房地產手續(xù)歸還給原告。2019年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辦理三間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并將剩余四間房屋的證書交還給原告。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白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原、被告雙方于2002年簽訂的“房地產抵債協(xié)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成立。因涉案房屋的住宅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為村集體宅基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該宅基地依法禁止出讓、轉讓,故雙方簽訂協(xié)議中關于過戶條款因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原告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語
宅基地的轉讓不是想轉就轉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根據(jù)《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闭厥褂脵嗍侵皋r民為建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其權力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說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侵害了本集體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如果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符合轉讓規(guī)定的,其行為可認定為有效;如果是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規(guī)。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