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北京3月25日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相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guān)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解釋》相對擴大了精神損害的認定范圍,適當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標準,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
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納入賠償范圍,旨在進一步提升公民人身權(quán)益的保護水平。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介紹, 2014年,最高法制定了《意見》,為公民合法權(quán)益保護的落地實現(xiàn)提供了必要的配套規(guī)則,《意見》的主要內(nèi)容均為《解釋》所吸收。
王振宇介紹,與此前制定的《意見》相比,《解釋》主要有三個亮點。一是相對擴大精神損害的認定范圍。相比以往的《意見》,《解釋》在“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范圍方面有所擴大。范圍的擴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quán)益,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二是適當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標準?!督忉尅芬?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shù))酌定,而《意見》規(guī)定為35%以下。標準的提高,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溫暖。
三是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督忉尅窂那謾?quán)行為的具體形態(tài)入手,結(jié)合國家賠償審判經(jīng)驗,以及社會公眾普遍認知,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規(guī)范,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準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蔡文斌)